环评验收应急预案 2022-07-08 20:31:03 873
序号
名称
1
烷基酚聚氧乙烯醚
2
邻苯二甲酸酯类
3
重金属及其他元素(铅、六价铬、硒、汞及其化合物)
4
氮川三乙酸
5
乙二胺四乙酸及其盐
6
卤代有机溶剂
7
乙二醇单丁醚
8
苯类溶剂
9
荧光增白剂
10
石蜡
11
塑料微珠
5.1.2 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VOCs)应符合表 2 要求。
表 2 产品 VOCs 限量要求
产品
VOCs 的质量分数
指甲油、洗甲液
≤65%
喷发胶
≤10%
护发素
≤10%
化妆水/爽肤水
≤10%
非喷雾包装发型定型产品
≤5%
喷雾包装发型定型产品
≤2%
5.1.3 产品中铅含量(原料带入量)应不大于 1.5mg/kg。
5.1.4 产品中磷酸盐的质量分数(以 P2O5 计)应不大于 0.45%。
5.1.5 产品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应不小于95%。
5.2 产品生产过程要求
不使用氢氟氯化碳(HCFCs)、1,1,1-三氯乙烷(C2H3Cl3)、二氯乙烷(CH3CHCl2)、三氯乙烯(C2HCl3)、四氯化碳(CCl4)、三氯甲烷(CHCl3)、二氯甲烷(CH2Cl2)、正己烷(C6H14)、溴丙烷(C3H7Br)、甲苯(C7H8)、二甲苯(C6H4(CH3)2)作为溶剂。
5.3 产品包装材料要求
5.3.1 可再生利用率至少应达到平均质量的80%。
5.3.2 产品中附带的一次性擦拭材料应由可再生材料制成。
5.3.3 质量大于25g,或平面表面积超过200mm2的塑料材料应按照GB/T 16288的要求进行标识。
5.3.4 应按照GB/T 18455进行标识。
5.3.5 不使用氢氟氯化碳(HCFCs)作为发泡剂。
5.3.6 铅、镉、汞和六价铬的总量应不大于100mg/kg。
5.3.7 不添加邻苯二甲酸酯、双酚A、含氯物质。
5.4 产品说明要求
5.4.1 应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指南或使用指南的图示。
5.4.2 应标注满足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的储存条件。
5.4.3 应提供产品回收、再生利用的相关信息。
6 检验方法6.1 技术内容 5.1.3 的鹤壁检测按照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第四章 1.3 法规定的方法进行。
6.2 技术内容 5.1.4 的鹤壁检测按照 GB/T 13173 规定的方法进行。
6.3 技术内容 5.1.5 的检测按照 GB/T 15818 规定的方法进行。
6.4 技术内容 5.3.1 的计算按照 GB/T 21097.1 规定的方法进行。
6.5 技术内容中其他要求通过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验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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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载地址:《HJ 1060-2019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化妆品》